企业所得税,大变,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5-09-09 09:49:33

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迎来重大调整,新增职工薪酬、出口方式等项目,优化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助力企业精准预缴。同时,小型微利企业5%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等政策持续发力,为企业减负增效。

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新政正式执行。

企业具体实施时间安排:

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变化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变化

1、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新增了两个项目

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填报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税务局能详细掌握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出口方式项目: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详细填报出口方式相关信息。

2、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化思路,本次修订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了多个项目:

3、新增“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便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时自主申报。

4、新增了“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需要填报申报此项。

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重大调整

1、表单中新增“总机构分摊”“财政集中分配”“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等数据项,结构更清晰、更利于企业核对。

2、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实现预缴与汇缴一致化

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将汇算清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具体计算流程为:

第一步: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总分摊;

第二步: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

第三步:最后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0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汇总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300万以内,实际税负5%。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根据财税〔2017〕7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8、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

 

关注公众号获得更多资讯

  • 抖音

  • 微信:千千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