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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2 15:14:21 作者:成都中星千红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中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同时,如您有以下情形不得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
答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