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自2026年5月1日起,全面启用《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和《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届时,原《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步废止。 《规范》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登记标准、完善业务流程。在出资管理方面,新增股东出资期限信息采集,让经营主体资本承诺更透明,助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变更登记方面,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弥补亏损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明确操作路径,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在主体转型方面,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消除转型制度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小微主体做强做大;同时,进一步完善登记联络员信息管理,强化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监管服务筑牢基础。 《规范》在强化规范性的同时,坚持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推出一系列便民举措。在实名登记方面,进一步明确确认程序,推行“一事一人一认证”原则,优化流程避免重复核验,既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又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将个人敏感信息单独列页,强化隐私保护;在迁移登记方面,彻底打破地域壁垒,经营主体迁移无需在迁出地重复申请,只需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内部完成档案移交,还可同步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实现“一次申请、全程办结”;在数字化服务方面,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强化电子签名等技术应用,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业务的智能存档,大幅提升办理效率;在审核流程方面,将原有15类审核文书整合为一张通用审核表,统一审核标准、精简办理环节,为经营主体节省办事时间。 《规范》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中介机构及人员代办业务时,需亮明代理身份,如实填报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代理人员详细信息,实现代理行为全程可追溯;同时完善中介机构及人员信用承诺内容,强化法律责任告知,压实中介审核把关责任,引导中介机构从“材料递送者”转变为“合规申报人”,从源头提升登记材料质量。

· 2026-04-30 13:46:06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该通知内容已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及条件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补助标准   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规定,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今后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申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对生育女职工单位信息、生育信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原则上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无需用人单位提交。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存在争议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涉及单位注册(登记)类型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的,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争议的,由当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核实。   (三)发放。每月15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当月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补助资金,补助享受单位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 2026-03-24 10:24:02

· 2026-03-23 17:21:14

根据《四川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各县(市、区)应在每个季度的第2个月初向上个季度审核确认的对象发放补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按照《方案》要求,2026年1-3月审核通过对象的补贴,将在5月初发放;4-6月审核通过对象的补贴,将在8月初发放;7-9月审核通过对象的补贴,将在11月初发放;10-12月审核通过对象的补贴,将在2027年2月初发放,以此类推。   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申领渠道   1.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或婴幼儿户籍所在省份的政务服务平台申领入口,进入育儿补贴信息系统。   2.线下申请需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3.儿童福利机构应到机构登记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操作流程   如果婴幼儿已申请过育儿补贴,且信息没有变化,则可直接进行一键续领操作,简化申领流程。   如果婴幼儿已申请过育儿补贴,但信息有变化,只需要点击修改,系统会将第一次申请信息自动带入,申领人只需针对有变动的内容进行修改再提交就可以了。   如果婴幼儿今年是第一次申请育儿补贴,可以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信息,如下图操作流程进行相关信息填写,提交成功后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即可。

· 2026-03-19 13:56:16

引导“内容+流量+商业”微短剧平台建设,发展“短剧+电商”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信息、电商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激励;对首次入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创新突破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揽子支持措施,拿出“真金白银”激励大中小各类经营主体。   3月11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吹风会上,省财政厅副厅长徐晓驰透露,每年将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6.85亿元,确保激励政策兑付足斤足两。   关于省级财政如何统筹支持服务业创新突破,徐晓驰介绍,制定出台服务业创新突破政策,是探索挖掘服务业发展潜力的创新办法,其目的是促进全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省级财政将全力以赴支持服务业创新突破,总体考虑,主要是“三个注重”——   注重引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注重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发力,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投放;引导服务业主体加大投入、做大做强;引导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投入服务领域,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注重聚焦。聚焦解决四川服务业结构不优、创新不足、主体不强等问题,针对性制定奖补措施,把财政资金精准投向生产性服务业的育新强链、生活性服务业的提质升级、支撑性服务业的夯基固本三大板块,精准滴灌、不撒“胡椒面”,把好钢用在刀刃上,通过真金白银来激发市场活力。   注重保障。每年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6.85亿元,资金一次性给足,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确保激励政策兑付足斤足两。同时,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服务业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新场景打造的投入力度,形成对龙头企业、中小微主体以及服务业新业态、新场景的全方位支持体系。

· 2026-03-11 13:57:5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 2026-02-02 11:47:04